以“令”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| 東安法院向未成年人監護人發出《家庭教育令》
2024-07-03 09:32:47          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| 編輯:何璐 | 作者:張貞操 唐璐文          瀏覽量:12031

新湖南客戶端7月3日訊(通訊員 張貞操 唐璐文)近日,東安縣人民法院石期市法庭依法審結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的案件。

某日凌晨三點,蔣某(未成年人)到朋友家玩,遇到在朋友家的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等人(均系未成年人),因蔣某曾與宋某1的朋友有過節,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等人便一起毆打蔣某,至蔣某受傷,經鑒定構成輕微傷。

事后,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三人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,決定行政拘留和罰款。蔣某的損失沒有得到及時賠償,蔣某及其父母遂將宋某1等人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,要求人身損害賠償。案件立案后,因方某監護人法律意識淡薄,逃避訴訟,導致案件陷入僵局。承辦法官通過走訪村委會、聯系其親朋好友等方式,從法理、情理等方面進行釋法說理,經多方工作后,方某監護人主動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。承辦法官在安撫雙方情緒的同時,釋法說理,引導雙方理性平和的解決糾紛,逐步縮小雙方關于賠償金額的差距。最終,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,自愿達成調解協議,由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各一次性賠付蔣某四千七百元,且當場給付完畢,該案得以圓滿解決。

該案的侵權人及被侵權人均系未成年人。承辦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,雙方的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,沒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監護職責,平時疏于教育,不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狀態,導致未成年人有夜不歸宿的不良行為,最終引發本案。承辦法官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》等相關規定,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出《家庭教育令》,要求他們切實履行監護責任,承擔其家庭主體責任,進一步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管教約束,及時發現問題并教育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。

父母是孩子堅強的后盾、心靈的港灣,是孩子成長路上的引領者、陪伴者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、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,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,用正確思想、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習慣。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,東安縣人民法院將依法履職發出《家庭教育令》,進行家庭教育指導,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,營造良好家庭環境。

一份《家庭教育令》,承載的不僅是對未成年人監護人主動履行其監護職責的期待,更是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一種約束,旨在教育和引導監護人多關心其孩子的身心狀況,積極承擔其家庭教育主體責任,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環境。


責編:何璐

一審:何璐

二審:王坤

三審:張明
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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